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刘某在池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开票员、矿长,后以该矿业公司为据点,多次实施强拿硬要、暴力及软暴力索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为进一步攫取非法利益,刘某纠集江某、施某某、胡某某等人,以暴力、言语威胁等方式,在青阳县酉华镇、蓉城镇、木镇镇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刘某为首要分子,江某为重要成员,施某某、胡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二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落实“案件清结”任务目标,青阳法院干警发扬连续作战精神,及时审结该案,为平安青阳建设交出了法院答卷。今后,青阳法院将继续保持对一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径打击的高压态势,重拳出击、从严惩治,扎实推进扫黑除恶长效常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章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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