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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非法捕鱼,4男子将自己“捕”入法网

发布时间:2022-06-14 08:02 来源:石台县委政法委 作者:王力 纪红兵 梅立新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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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保护好生态环境,近日,石台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5月20日晚,石台县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石台县七都镇黄河村黄梅岭河段有两个人在电鱼。七都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为防止嫌疑人驾驶渔船逃窜,民警分工协作,对黄梅岭河段进行围堵。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蹲守,最终在河边岸滩将涉嫌非法捕捞的两名嫌疑人抓获,现场收缴电鱼工具。到案后,两人均对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5月25日,石台县公安局横渡派出所接农业农村局下发线索,称渔政执法大队在横渡镇香口村巡查中发现有两男子在香口小学原址附近秋浦河内用地笼捕鱼。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赶赴现场,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和唐某。经讯问,两人对自己用地笼捕鱼一事供认不讳,并上缴作案工具及所有渔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警方提醒: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口腹之欲,一时的金钱之欢,破坏生态环境,触碰法律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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