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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法院:劳务工资起纷争 倾心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2-10-18 15:15 来源:青阳县委政法委 作者:蒋桂荣 方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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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在池黄高铁务工引发的劳务工资案,民庭的办案法官以热情、耐心的司法服务促进案结事了,获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宋某所有的某劳务公司分包了池黄高铁十局承建的青阳段相关路基骨架安装工程。家住阜阳市某区的高某与宋某联系后,双方口头约定由高某召集人员施工15号路基骨架安装工程,按每立方350元核算劳务费,高某应约在3月底组织17名淮南籍工人、两对四川籍夫妻及岳某母子(岳某系高某小姨妹)进场施工,同时委托岳某在现场代班。

一行人员干到4月6日,工人们根据约定的单价、对照完成的工程量,认为折合工资仅为180元/天,与预期的工资标准悬殊太大,遂拒绝继续施工。在要求按相应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十余名工人到工程项目部讨要说法。因疫情原因,高某本人未能来青,宋某微信告知高某让其自行协调解决好工人问题,高某遂电话联系岳某让其代为负责。后经沟通并电话征得高某同意,两对四川籍夫妻同意在岳某先行支付其工资4000元的情况下,退场回家;17名淮南籍工人也在4月7日出具书面承诺,同意在支付其工资17000元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高某遂通过微信支付了这17000元。

5月12日,宋某对劳务工资进行结算,总计为32800元,宋某向岳某微信支付2800元后,余款30000元以欠条形式支付,并约定于7月1日前给付。后因宋某未能按约支付所欠劳务费,高某向宋某电话讨要,宋某声称要见欠条原件才能付款,拒绝此次讨要。高某遂一纸诉状将岳某、宋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岳某交付工资欠条,宋某支付所欠劳务工资款30000元并承担其来回车旅费、经济损失15000元。

诉讼过程中,宋某称在高某与岳某协商好的情况下,所欠30000元劳务工资可以支付,但欠条原件必须交付至法院,否则拒绝付款,而岳某则以高某在没有通知她的情况下,完全不顾及亲情就将其告到法院,以致其从务工的湖南为应诉赶到青阳,造成路费损失,且高某也一直没有支付其工资和之前垫付给四川籍夫妻的4000元工资,为此拒绝交付欠条,并不同意调解。高某则以当初事务是其与宋某商谈,宋某将欠条打给岳某个人本身就存在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调解,而是在休庭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打开心结、换位思考,最终高某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岳某母子工资及其垫付款问题。案件以岳某当庭将欠条原件交付法院,宋某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高某劳务工资20000元、岳某10000元,如涉案劳务仍有欠付农民工工资,由高某全权负责结案。

青阳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增强群众观念,坚定不移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好群众解决急难愁盼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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