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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检察院:探索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

发布时间:2022-11-07 14:47 来源:市委政法委 作者:市委政法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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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陈某与汪某发生邻里纠纷,陈某用脚踢向汪某腹部,致汪某胸部左侧第7肋骨,右侧部分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今年4月,孙某在安排工作时与章某发生争执后,击打章某面部,致章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两起案件经池州市石台县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孙某、陈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该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虽有积极赔偿意愿,办案人员也积极主动的释法说理和过细的思想工作,但因与受害人诉求差距过大,双方始终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赢得受害人谅解。同样的案情、同样的诉求、同样的原因,导致两起案件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这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深深思考?

为了打破这一“僵局”,化解该两起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问题,石台县检察院会同司法局积极探索研究,联合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下称“保证金提存制度”),即: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检察机关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

办案检察官依据《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向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释明了“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目的意义,犯罪嫌疑人孙某、陈某均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该项制度,并依据石台县检察院建议,分别向公证机关提存赔偿保证金5万元、2.3万元。

石台县检察院依法对孙某提起公诉时,充分考虑孙某提存赔偿保证金这一情节,建议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被害人也根据判决结果提取了相应赔偿款。陈某提存赔偿保证金后,检察官进一步释法说理,综合施策,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依据“保证金提存制度”获取了赔偿款,并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石台县检察院鉴于陈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为初犯、情节轻微,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公开听证,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一方面让犯罪嫌疑人提前缴存数额适当的赔偿保证金,主动履行赔偿责任,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权利。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强化人权法治保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实践,对于减少社会硬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石台县检察院与司法局将深入总结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做法,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努力让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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