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青阳法院民庭对两同事间因小推车使用引发纠纷致一方十级伤残的案件,经耐心调解,促成双方当庭和解,并即时清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2月3日,老张以其因工作需要在单位车间找了一辆小推车运配件,用完之后准备将车放回原处,在快推到原地的时候,老李从洗手间出来,认为老张使用其推车而生气,径直追逐老张,并将老张抱起后摔倒在地,导致老张肋骨骨折6根,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老李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案件受理后,开庭时,老李也很委屈,说到:“事发当天,是我先将一辆小推车固定好准备装配件产品推走,老张突然走过来,没有与我打任何招呼或询问,直接将我正在使用的小推车从固定在装配件的铁网箱下方抽走,我让老张稍等一会再拿,但老张仍自顾推走,我便要求老张用完后归还原处,但老张仍置之不理,因小推车被拖走我一时无法运送产品就去上卫生间了,当我从卫生间出来时看到老张拖着小推车迎面走来,便要老张将小推车归还至原处,老张不仅没有将小推车放回原处,反而带着挑衅的态度将小推车往我脚下一推并一言不发转身就跑,我之所以追上去只是认为我与老张共事五年有余,平时也没有任何过节,老张今天为何如此冷漠地对我,我只是想要个解释。老张看到我追来转身举起双臂做出推搡我的姿势,因顾忌老张可能会打人,我便想着将其抱住拟阻挡他对我动手,后来因为重心不稳我们二人一同摔倒,整个过程我并无伤害老张的意思,造成老张受伤纯属意外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我已为老张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
庭审中老李只愿意象征性再赔偿一点钱,而老张则认为事发后,老李不仅没去医院看他,连一个问候的电话也没有打过,坚持要求老李最少一次性支付8万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仔细查看双方提交的事发时公司视频资料,老李说的事发经过与视频显示基本一致,承办法官认为在事实面前及双方多年的同事关系方面入手,双方仍有调解余地。为此,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多次与双方及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本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信、友善的原则,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讲到日常工作中如都本着“与人为善,将心比心”的原则,以诚恳、友善的态度去对待对方,对方在“正作用力”下也定会投桃报李,给予真诚的回报。
最终,金诚所至,2月21日下午,双方以6万元达成调解协议,老李当庭给付老张赔偿款6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案件即时清结。双方当庭拥抱,并一致承诺今后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一场因小推车使用引发的纠纷,因一“抱”引起,最终以拥抱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俗话说得好“礼多人不怪”,意思是礼节是不可欠缺的。即使礼节过分,也不会受人责怪,但是如果缺少了礼貌,就会引起误解甚至引发不必要的伤害。本案,在一定程度上是老张急着用小推车,在没有支会老李的情况下径直将老李准备好了的车拖走,后在归还路上老张又没有与老李“客套客套”,引发老李心里“纳闷”追上去要个解释,引发了本不该发生的伤害。所以,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保持心态平和、情绪稳定,遇事冷静、不急躁,对待他人要宽容,这样的话,就会少许多不愉快,减少许多小摩擦,生活一定会轻松快乐很多。
法律条文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