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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量种植 复种也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28 来源:青阳县委政法委 作者:胡丹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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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花”,很美,却种不得,它就是“罂粟”。

【案情简介】

青阳县某乡镇村民A男在2012年5月21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壹佰元。2023年4月20日,青阳辖区某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某村民组入户走访时,发现该A男家菜地里和花盆内有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遂依法予以调查。

【调查与处理】

民警到场依法检查,在A男住宅场所发现并铲除疑似毒品原植物,经现场清点后予以证据保全(扣押)11株。受案调查期间,经嫌疑人A男自身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该11株毒品原植物系A男在家中种植。2023年4月23日,青阳县局聘请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有关人员对11株疑似毒品原植物予以鉴定。2023年4月24日,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工作人员书面出具《毒品原植物鉴定报告》,认定11株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A男在2012年5月21日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青阳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壹佰元,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温馨提示】

广大人民群众不得在田间地头、房前屋后、阳台屋顶,以及自家家庭场所等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已播种的主动弃种弃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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