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对于好评度高、排名靠前的商品和店铺尤为青睐,这就让不法分子动了歪心思,“刷单”行业由此产生,并形成了一条完整非法获利的产业链条。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案释法,带你了解组织“刷单”行为的严重性。
案情回顾:
冯某某2020年左右在知名网络电商平台“某宝”开了一家化妆品网店,但是生意不是很好让他很苦恼。他知道,网店要想生意好,好评和流量少不了,于是加入了一些全国性的“某宝”商家微信群以及刷单微信群。在群里,有些网店商家销量不好时,会私聊一些刷单的事情,也会有商家私下里发布一些刷单业务订单,慢慢地,冯某某就动起了小心思,自己累死累活经营店铺也没挣到什么钱,刷单自己既能挣钱,又能帮商家刷好评提高销量,何乐不为?于是冯某某开始转行做刷单业务。
自2023年4月开始,冯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大量人员发布虚假好评业务单,通过刷手负责人放单给刷手业务员,由刷手业务员垫付商品货款进行虚假购物,商家邮寄空包或小礼品。刷手业务员完成虚假购物任务后将信息反馈给冯某某,冯某某与商家核对后进行返现,从中赚取佣金差价。截至2023年7月,冯某某共计发布刷单任务1万余笔、刷单金额390万余元,违法所得3万余元。
处理意见: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发布刷单任务10577笔,刷单金额3909116.71元,违法所得38583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东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
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官提醒:
刷单是指商家和刷客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制造虚假好评的行为,作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衍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形成完备的灰黑色产业链。刷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打击了诚信商家的积极性,同时还践踏了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危害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擦亮眼睛,货比三家,准确识别网络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防止“掉坑”。商家应秉持诚信原则,不要为了提升商业知名度进行网络刷单,遵纪守法搞经营。每一位公民应牢记“君子爱财,取之以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让自己陷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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