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仅用一周时间快审快结一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朱某与檀某系表兄弟关系,2023年暑期,朱某骑电动自行车载檀某至河边玩耍,后檀某独自下河游泳而溺水。事故发生的河段水位较深、水流湍急,事发地点位置偏僻、四下无人,朱某虽尽力抢救,但未能将檀某从水中拉起,一条鲜活的生命永远停滞在了他13岁那年夏天。
檀某溺水身故后,檀家与朱家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了解到,朱某与檀某均为留守少年,朱某父母、檀某父亲均常年在外务工,檀某母亲为残障人士,且为低保困难户。庭审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原、被告双方,到事故发生地村部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向朱某父母释明“檀某置身于危险水域发生溺亡事故,是因朱某邀约而引起,朱某对本起意外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由作为其监护人的你们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是侵权责任赔偿,而非人道主义补偿,希望你们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教育、监护方面的缺失,尽最大可能赔偿檀家,让檀家早日走出丧子之痛”。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朱家与檀家达成了调解协议,朱家当场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两家矛盾得以化解,亲情得以维系。
石台县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池州法院强化调解工作意见》,将“大调解”工作的要求落实到审判业务的全过程、各方面。调解时既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将法治、德治相结合,释法理、明事理,实质解决纠纷,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真正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提醒:暑期为未成年人溺水事故易发、高发期,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务必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认真做好未成年人出行安全教育工作,应叮嘱教育孩子不到水边玩耍和游泳,以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未成年人也要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无家长监护的情况下,切不可擅自参加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戏和娱乐活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