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基层动态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纠纷源头化解

发布时间:2024-03-28 15:00 来源:青阳县委政法委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近日,青阳法院民事审判庭积极探索多元化解方式途径,充分发挥各部分协调作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以原告申请撤诉得以圆满解决。

2011年7月,甲公司与乙补充签订《水面承包合同书》,将约338亩水面租赁给乙用于水产养殖。合同第九条中约定有“各级政府建设(修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及项目开发)需占用承包方承包的水面,承包方必领服从,但发包方要按实际占用面积减少相应的承包费,因占用水面造成的其他损失,承包方自行承担,国家建设占用水面的各种补偿费(除青苗费外)归发包方。”2023年11月,甲公司以政府重点项目廊道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合同约定的部分地块及水面,经相关测绘部门测绘,红线内占用水面面积及红线外、临时用地和影响范围占用水面面积共约153亩,出现了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情形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的《水面承包合同书》中廊道建设工程所占乙方使用的水面面积153亩;另要求乙立即将廊道建设工程所所占用红线内、红线外、临时用地和影响区域合计面积153亩内的鱼塘和土地等清理、搬离,将上述153亩面积内的鱼塘中养殖的水产品、设施设备、附着物和建筑物拆除。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其一直支持政府征迁工作,服从政府征迁行为,但其承包水面从事的是苗种繁殖生产,属于特种养殖,对其补偿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乙拿出其自行委托省级相关机构专家评估其损失达700多万元的评估意见书,要求补偿青苗费等各项损失700万元,而甲公司称其公司并不是征迁主体,无法就补偿数额与乙进行协商。原本征迁补偿不属本案审理范畴,为使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电话沟通交流,并让甲公司帮忙联系廊道建设工程所涉征迁乡镇政府、廊道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部门,以座谈会形式共同商议合同解除及青苗费补偿事宜。最终,经过多轮协商及法官释法明理,双方预期值渐渐拉近。近日,乙与相关征迁部门已经达成征地青苗补偿协议,廊道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甲公司对本案亦主动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