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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接女友,这份“情义”有点“重”

发布时间:2024-03-31 09:40 来源:贵池区委政法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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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7日晚9时许,一辆白色轿车行驶至贵池区陵阳大道路段查缉点时,司机因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获。

原来,该车司机谢某当晚和朋友一起吃饭,席间喝了酒,吃完饭后,谢某为避免酒驾选择打车回家,然而到家后收到女友信息说准备乘坐公交车回家,因担心女友太晚乘坐公交车不安全,谢某主动提出开车接女友回家。不料,女朋友还未接上,就被夜间执勤查酒驾的交警查获。经对其血样进行鉴定,谢某体内酒精含量达183.74mg/100ml。

日前,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池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6000元。交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爱情诚可贵,自由价更高”,谢某担心女友安全的心意值得肯定,但为了这份心意所采取的方式却是大大的不可取,为此,谢某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已经被大多数人熟知,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直到出事才后悔莫及。希望广大司机朋友都能够遵纪守法,做到安全出行。

法律小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底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四条规定,醉酒驾驶具有以下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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