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我们去现场……”近日,随着青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说了这一句话后,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通过“走现场”最终得以调解解决。
案情回顾
原告受雇在被告的木材加工厂从事杂工,一天临近午饭时间,原告称其根据被告的安排在将树皮搬运至车上,在其抱着树皮行走于搭在地上与车子中间的跳板上时,跳板突然发生移动并侧翻,导致踩在上面的原告从跳板上摔落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后经住院治疗,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及部分生活费,而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其他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6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自行鉴定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要求申请重新鉴定,另双方就跳板与车子之间的距离、高度争执不下,就过错责任更是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案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为切实解决纠纷,真实了解案发时的现场情况,承办法官决定“走现场”。当承办法官带着法官助理、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一行来到事发地,正好仍有其他工人正在从事原告之前从事的装树皮工作,经过现场查看,承办法官明确指出跳板搭在堆积的锯木屑上,因锯木屑本身松软,正常人走在上面都深一脚浅一脚,况且跳板一头搭在堆着的锯木屑上,另一头搭在装树皮的车上,而随着车上树皮的不断码高,跳板的倾斜度会逐渐增大,抱着树皮走在两头根基都不稳定的跳板上,又没有人在旁边防护,侧翻存在高度盖然性,作为雇主的被告对原告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原告作为年过70周岁的老人,仍自愿要求从事这一工作,对自己受伤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现场察看,承办法官当场以案释法,就木材加工厂存在的相关安全隐患和工人工作中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明法释理,双方当事人当即表示愿意调解,在场其他人员也表示深受启发。最终案件以被告分两次支付20000元给原告,案件调解结案。
矛盾纠纷调解有千万种,但是“走现场”应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最有效、最直接、最有力的方式之一。青阳县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将始终坚持“如我再诉”将“现场变会场”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求,把握“枫桥经验”的精髓要义,切实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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