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4日下午,东至县人民法院官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贷款购车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案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19年1月,被告沈某因购买汽车向银行申请分期贷款,原告合肥某公司为沈某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沈某前期正常还款,但后来其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代其偿还了银行贷款41067.32元,后沈某通过他人向原告支付了代偿款23500元,剩余代偿款17567.32元及利息迟迟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10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拨打沈某电话后终于与其取得联系,沈某辩称其的车贷已经还清,不欠银行和原告的钱了,承办法官遂要求沈某将还款记录整理好后提交到法院,沈某称其工作忙,也不懂应该如何整理账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遂主动添加了沈某微信,在微信上与沈某多番沟通,发现双方分歧较大,且原告陈述与法院调查情况有出入,遂于11月14日下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法有序进行,终于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欠款金额。庭审后,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的分歧,认真仔细逐笔核对,在厘清账目的基础上,通过“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相结合的方式向原被告释法明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支付了原告代偿款13000元,余款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今后,官港法庭将坚持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文字:许英 审核人:陈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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