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印发了《池州法院强化调解工作意见》,旨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实行案件全流程调解,最大化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市法院民三庭通过三方面举措,提升调解能力,优化案件质效,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学”,补齐调解工作理论短板。积极参加全市法院调解业务培训班,系统学习诉源治理背景下调解工作的理论和实务以及民事审判方法与调解艺术。认真开展党员春训,以支部春训学习为契机,交流讨论关于调解业务培训班的学习心得体会,加强对调解理论知识的再吸收、再消化。结合民三庭房地产、建设工程和知识产权领域审判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总结不同类型案件调解工作技巧,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练”,强化调解工作实践技能。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增强全流程调解的意识和自觉,将调解贯穿案件始终。坚持庭前阅卷,必要时进行合议庭庭前研判,准确把握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和审理方向,为庭后调解打下良好基础。针对矛盾深、争议大的案件,克服畏难情绪,在对当事人进行辨法析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反复调。针对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在庭前先开展一轮调解,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2024年1月份以来,市法院民三庭调撤率达40%。
三是“研”,纠正发改案件审判偏差。针对基层法院被“发改提指”的案件,加强两级法院条线之间沟通研讨,分析案件被发改的原因以及一审审理和裁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判后矛盾纠纷化解提出可行性调解意见和建议,对将来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的调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尽量钝化矛盾,防范矛盾纠纷在诉讼中加剧和激化,以利于在后程序的处理。
案例1:池州某银行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过引导案外人履行,促使涉案租金纠纷一次性解决,减少案生案。
案情简介:陈某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张某因借贷纠纷,涉案房屋被抵债给池州某银行。房屋抵债后,张某仍向陈某收取了租金。后池州某银行以陈某欠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向池州某银行支付涉案租金,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在查清张某收取了涉案租金的事实基础上,承办法官向张某阐明利害关系,引导其在本案中直接向池州某银行返还不当得利,以免后续被起诉。同时为解决张某一次性履行的困难,承办法官积极做池州某银行工作,使其同意张某分期履行。本案在三方协商基础上,一次性解决纠纷。
案例2:安徽某纺织科技公司与安徽某金属制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过结合关联案件执行情况,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安徽某纺织科技公司与安徽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房屋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出租人安徽某金属制品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该案判决已生效。承租人安徽某纺织科技公司起诉出租人安徽某金属制品公司,要求支付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经营损失以及退还租房保证金。一审判决支持退还保证金80000元,出租人不服,上诉称房屋质量问题系承租人经营行为导致,租房保证金应当用于抵偿房屋维修款,不应退还。
二审中,承办法官对房屋质量问题产生损失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向当事人进行阐明,了解到双方尚有前案仍在执行中,遂促使双方同意将本案保证金抵偿前案判决的租金,不再另行退还,既解决了本案纠纷,也推动了前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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