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手握门店经营与仓库保管“双重实权”,本是企业信任的“掌舵人”,却把门店当成个人“提款机”。在近两年时间里,他偷偷变卖门店手机、平板等产品,将65万余元赃款用于还债务、享消费,最终丢了工作,留下刑事案底。
案件回顾
2023年至2024年,甲某在担任某电子产品专卖店店长期间,利用负责门店日常经营和管理仓库库存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店内大量库存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私自售卖,将售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下的债务以及日常消费。经核算,甲某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数额较大,已严重侵害了公司财产权益。
案件移送至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后,案件承办人综合全案事实、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以职务侵占罪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石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甲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起案件中,甲某因一时贪念,辜负了公司的信任,从“店长”沦为“罪犯”,不仅面临刑罚处罚,更失去了职业前途,教训深刻。对此,检察官特别提醒:企业需要筑牢内控“防火墙”,针对门店、仓库等关键岗位,要建立健全“权责分离”的管理制度,以“双人核对”“系统留痕”等方式定期核查库存、账目,同时加强员工法治教育,明确行为边界;职场人要守好法律“护身符”,清醒认清“职务便利”是责任而非谋取私利的工具。一旦触碰侵占公司财物的红线,即便退赔获谅解也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自身就业、征信,还可能对子女政审等产生长远影响。遇到个人债务、生活困难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文字:吴陈俊 审核:刘经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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