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醒不等于酒醒,“隔夜酒”依然是驾驶安全的“头号杀手”之一。近日,池州市东至县一名货车司机就因“隔夜酒”驾车酿成事故,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更意味着在五年内失去驾驶资格,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代价。
10月17日清晨6时许,在318国道东至县大渡口镇庆丰村段,一辆皖H籍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时发生刮擦,造成三轮车损坏、驾驶人轻微受伤。东至县公安局大渡口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对货车司机李某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最终确认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9.48mg/100ml,已达到饮酒驾驶标准。
据驾驶人李某某交代,其在前一天晚上与朋友聚会时饮用了约三两白酒。他自认为经过一夜休息,体内酒精已代谢完毕,不会影响次日清晨开车,于是便照常出车运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正是这份“我以为没事”的侥幸心理,让其“隔夜酒”驾车的行为暴露于法律面前。
由于李某某驾驶的为营运性质的重型货车,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5000元、并处15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这意味着,李某某在五年内失去了赖以谋生的驾驶资格。面对这一严重后果,他在现场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警方提醒】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率因人而异,并无统一标准。部分驾驶人即使经过一夜休息,次日体内仍可能残留大量酒精,构成“隔夜醉”。执法认定酒驾、醉驾的唯一依据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数值,而非驾驶人的自我感觉。广大驾驶人应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在饮酒后必须保证充足的间隔时间,确保体内酒精完全代谢后再驾车上路,切莫因“隔夜酒”毁了前程、失了安全。(乔燕 黄胜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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